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2024年旅游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11-11 16:03 字体:[]

典型案例一:贵州某某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   诱骗   回扣

基本案情:2024年5月9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省委网信办转来的网络舆情通报表1份,内容为《法治日报》和《中国旅游报》刊登的一篇涉及贵州存在不合理低价游的文章,文章中反映游客在贵州跟团旅游过程中遭遇不合理低价游和导游诱导购物等情况,经本机关多方摸排查明,文章报道的情况发生于贵州某某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4月12日-4月16日的旅游团队中。经查,该旅行社组织的贵州五天四晚游,团费收入大幅低于支出,其未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利的事实,安排游客前往4个购物店,旅游合同中未注明购物店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导游李某在行程当中表示该团团费低,引导游客购物。最终,购物店向旅行社返购物款1万7千余元,旅行社向导游返购物款2千3百余元。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处置情况:1.没收旅行社违法所得15555.67元;

2.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对旅行社主要责任人罚款2万元;

4.没收导游违法所得2375.08元

5.对导游罚款5000元;

6.暂扣导游证1个月

典型意义:不合理低价游是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问题,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有利于解决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的核心问题,保障游客权益,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二:导游何某某进行导游活动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关键词:胁迫旅游者消费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本机关)投诉科接到旅游者投诉。该旅游者称2024年3月22日报名参加了由贵州顺途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贵州旅游行程,时间是2024年3月22日至26日。负责带团的导游何元昌(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旅游途中的大巴车上和购物店内用“……你不喜欢我的,或者对这种行程有异议的或者这个一买东西的话你心里就不爽的,我建议你还是早点走……”、“……花一点钱但凡像是要你的命一样……”等语言胁迫旅游者购物。经立案调查,查明何某某在带团过程中以胁迫性语言胁迫旅游者消费,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何某某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10000.00元),对贵州顺途旅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同时警醒导游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


典型案例三:贵州贵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3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案件线索移交函》,函中称该局收到游客在12345平台的投诉,游客反映在参加贵州贵享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出游时,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服务质量问题。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贵州贵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1日与6组旅游者分别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4个购物店,分别是凯里苗寨银匠村、翡翠展览馆、苗溯源、电商玉石体验馆。但在实际履行接待业务过程中,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旅游者也未要求的情况下,贵州贵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导游带旅游者实际进入未在合同约定行程内的三苗匠人博物馆、安顺相玉、瀑之鸿特产超市3个旅游购物场所进行购物活动。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对旅行社罚款30000元;

2.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5天。

典型意义: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导游何某某进行导游活动,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关键词:胁迫旅游者消费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9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接某旅游团队游客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被导游强制购物的线索,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导游何某某在带团过程中以不当甚至辱骂性语言胁迫旅游者消费,导致部分旅游者终止旅游行程并离团,且该名导游胁迫旅游者消费属1年内第2次被查处,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并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何某某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吊销何某某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典型意义:打击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同时警醒导游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


典型案例五:齐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关键词: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2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安顺市黄果树景区大扶梯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齐某某正在为一旅游团队提供导游讲解服务,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齐某某提供导游证,齐某某未能提供。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齐某某未取得导游证,接受贵州某旅行社安排,为旅游团队(团号为“GZYPL-240209Y-4”)提供导游任务,同时查明齐某某在接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和在第一次调查询问中,未如实回答询问,并隐匿了相关证据,影响本案相关违法事实的正常调查。齐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此案的办理对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黑导”隐匿证据,执法人员通过线索继续调查,表明执法部门对旅游行业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有利于给游客提供更加放心的旅游环境。

典型案例六:导游钱某擅自委托他人提供导游服务案

关键词:擅自委托他人提供导游服务

基本案情:2024年5月7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安顺市黄果树景区依法对带团并开展导游活动行为的吴运涛进行检查。经查,该旅游团队(团号:“打卡0504-1”)是贵州结伴游旅游有限公司组织,公司委派执行旅游团队(团号:“打卡0504-1”)导游人员为钱娟,但钱娟未经贵州结伴游旅游有限公司同意就将团号“打卡0504-1”旅游团队的导游任务委托给吴运涛,且未支付吴运涛导服费。钱娟擅自委托他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当前,导游私自揽活或擅自将导游任务委托他人带团的行为屡禁不止,游客的合法权益存在被损风险,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导游带团行为,进一步净化旅游市场,维护我省旅游形象,对我省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七:贵州景某黔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0日,镇宁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镇宁瑞森铭品农副产品经营部对导游王某某带某旅游团队开展导游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团导游王某某提供的行程单显示5月20日早餐后参观【矿石展览馆】/【茅台酱酒体验中心】,现场该团某游客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未含有镇宁自治县瑞森铭品农副产品经营部。经镇宁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贵州景某黔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与6组游客分别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中列出了多个旅游购物场所,未明确游客需进入的具体旅游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购物次数等内容,在实际履行接待业务过程中,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旅游者也未要求的情况下,贵州景某黔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导游带旅游者实际进入未在合同约定行程内的镇宁自治县瑞森铭品农副产品经营部旅游购物场所进行购物活动。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对旅行社罚款30000元;

2.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7天。

典型意义: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