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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以案释法: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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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文化类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案件主办人:柴运 刘邦虎  六枝特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报送人:王明正

二、案例正文

(一)案件标题: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3年02月24日10时10分至2023年02月24日11时30分,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邦虎、柴运对落别乡贵福元韵购物店进行检查,对导游吕宏权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导游证证件,当事人提供本人办理的导游证件,导游证号:XXXXX,导游语种为普通话初级,有效期限为2020.12.22—2023.12.21。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查询时发现,当事人电子导游证已注销,注销时间:2022年04月05日,注销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导游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有关工作。

(三)办理裁判结果

2023年03月07日,我局对下达吕宏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枝)文罚字〔2023〕第F-0000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3月14日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四)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版)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版)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案例评析说法

此案为执法人员在对旅游行程途中到达旅游点时对旅游团队其导游进行资格检查时发现。对办案过程中的梳理发现此案件核心内容为:执法人员要求该导游出具导游资质证明时,其提供的导游证已过期,未能进行相关资质证明。

从违法角度来看:当事人确实已违反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经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清晰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果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从执法角度来看:我单位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导游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章中所赋予的监督管理权,同时也是其义务。其未能提供提供有效导游证件实质行为上确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体现执法强制性和纠错性。但在具体案件调查过程中,其配合程度较高,认错态度良好,对已造成事实错误积极承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执法具有力度、也有温度的理念,我局执法人员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总的来看,打击无证导游,一是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我市游客相关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我市旅游形象,有利于维护、规范和营造我省、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二是有利于强化警示作用。我省、我市旅行社及导游从业人员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配套服务企业、人员相关资质省察工作,力求为赴我省、我市游客提供较好的服务,提升我省、我市旅游形象。三是提升游客自我保权意识。在购买旅游服务过程中,为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加强对提供服务购买公司甄别、挑选工作,选择资质健全、服务完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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