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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裁量权基准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公司章程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地证明

6.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网上提交:贵州政务服务网(省级)在线申请;

2.窗口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广电审批窗口。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2.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办发〔2023〕5号

一、国产电视剧片备案

贵州省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其他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质的制作机构。

二、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审查

1.拍摄制作剧目必须在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备案公示;

2.拍摄制作剧目已完成拍摄。

一、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

1.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

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3.剧情梗概(1500-2000字)

4.思想内涵概括说明

5.剧本创作基本完成承诺书

6.特殊题材剧目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二、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审查

1.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2.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3.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  

5.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

6.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7.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

8.总局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省政务服务中心广电审批窗口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国产电视剧备案5个工作日内上报广电总局;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审查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特殊环节时间)

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3.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办发〔2023〕5号

1.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向总局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6.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一、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

1.申请书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

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4.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与港澳台机构合拍提供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5.申请中外联合电视剧立项需提供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6.申请中外联合电视剧立项需提供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7.合作协议意向书

8.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二、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1.申请书

2.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3.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4.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5.合作协议意向书

6.外方法人资信证明

三、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

1.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2.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复印件

3.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DVD样片一套

4.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分集梗概

5.与样片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1.直接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报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2.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受理上报时限:5个工作日;

总局审批时限:以广电总局办事指南公布的办结时限为准。

立项:《关于合拍剧立项的批复》;

完成片审查:《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4.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单位

一、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

2.样片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书

5.内容概要

6.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7.自审情况报告

二、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

1.网上境外其他视听节目报审表(有格式文本)

2.样片         

3.引进合同

4.版权证书    

5.内容概要

6.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7.自审情况报告

三、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视剧

1.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2.《引进境外电视剧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引进合同      

4.版权文件

5.剧情梗概      

6.片头片尾字幕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8.节目样带

四、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视剧

1.网上境外影视剧报审表(有格式文本)

2.样片           

3.引进合同

4.版权证书        

5.剧情概要

6.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7.自审情况报告

1.“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其他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一般题材)审批”和“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一般题材)审批”,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省级)在线申请或在省政务中心广电审批窗口提交申请;

2.“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视剧审批”和“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视剧审批”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审,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审批的: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特殊环节时间);

上报广电总局审批的:以广电总局办事指南公布的审批时限为准。

通过内容审核的境外其他节目发批复文件;

通过内容审核的境外电视剧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5.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单位

1.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2.《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向省政务中心广电审批窗口提交材料,省级受理上报国家广电总局。

省级受理后5个工作日上报广电总局

《关于同意XX电视台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XXXXX>批复》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6.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1.符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2.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3.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4.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1.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

2.拟设评奖项目

3.在境内举办的,须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情况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审批的: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特殊环节时间)。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关于XXXX的批复》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7.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2.频率申请单位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

3.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所在地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受理后5个工作日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1.《订购证明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3.《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4.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1.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乙类)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核发;

3.大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发。

省级审批的: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总局审批时限:以广电总局办事指南公布的办结时限为准。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务订购证明(乙类)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务订购证明(甲类)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9.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3.可行性报告

4.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5.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6.筹备计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3.终止办台报告

4.本级党委宣传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准文件

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国家广电总局批复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0.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6.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7.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它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

1.主申请书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1.主申请书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3.播出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4.拟变更的台标、频道标识的设计彩色样稿和电子文稿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

1.主申请书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3.播出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5.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上星所需经费的文件或本台关于经费来源的相关说明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1.主申请书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3.播出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5.本级党委宣传部批准文件

6.筹备方案

五、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

1. 申请书

2. 市(州)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审批文

六、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节目设置范围

1. 申请书

2. 可行性报告

3. 筹备计划

县级和市(州)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文件

七、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节目套数审批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备计划

4.当地党委宣传部批准文件

5.县级和市(州)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文件

6.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的:

1.网上提交:贵州政务服务网(省级)在线申请;

2.窗口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广电审批窗口。

总局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

省级审批的: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1. 批复

2.《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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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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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4.设备、资金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

5.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6.专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广播影视职称证明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本单位职工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1.网上提交:贵州政务服务网(省级)在线申请;

2.窗口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广电审批窗口。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特殊环节时间)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12.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建设竣工后

通过建设单位终验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市(州)级分公司竣工审核报告

贵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大厅

(有线广播电视网干线接入点前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5个工作日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达标证书

0851-96789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3.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办发〔2023〕5号

一、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的申请主体:

1.省级、省会城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

二、付费频道开办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一、付费频道开办审批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广播电视付费频道开办方案

4.申请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财务、经营、资信、发展战略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5.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加密技术方案

二、付费频道终止审批

申请书

三、申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批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4.筹备计划

四、申请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审批

1.申请书

2.拟变更的频道名称、标识、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

五、申请变更播出区域审批

1.申请书

2.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加密技术方案

3.筹备计划

省广电局审批窗口受理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复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办发〔2023〕5号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报县级广电审批窗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下放县级广电行政部门)。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特殊环节时间)。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所在地县级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5.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3.国办发〔2023〕5号

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报省级审批,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二、其他单位省级受理报总局审批,条件如下: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禁止性要求

1.禁止外资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

2.不符合“七、申请条件”的单位。

一、首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二、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项目变更

1.许可项目变更报告  

2.换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三、变更业务类别,还需提交

1.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2.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具体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3.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技术方案

4.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5.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6.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四、变更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还需提交

申请变更内容对应的技术方案

五、变更股东股权结构,还需提交

1.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2.章程修正案   

3.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 

新增股东不含外资的文件材料

六、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还需提交

1.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文件                

2.变更后的ICP许可证或备案信息      

七、变更开办单位名称,还需提交

1.单位名称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2.章程修正案    

3.名称变更通知书  

八、变更地址,还需提交

1.地址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2.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文件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

1.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和简历

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省级)在线申请;

2.报总局审批的需提交纸质材料,省政务服务中心广电审批窗口受理上报。

省级审批的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级受理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批复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6.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办发〔2023〕5号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3.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二、省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

1.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2.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5.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相关依据材料

6.资金保障及来源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贵州政务服务网(省级)在线申请或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广电审批窗口提交材料;

2.省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该事项涉不公开内容),省广电局安全传输处受理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特殊环节时间)

总局审批事项以总局网上办事指南公布时限为准。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

2.国办发〔2023〕5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4.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行政区域为市级以下(含市级)的

1.书面申请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4.拟申请服务区范围图

5.申请单位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相关证明材料(股东结构图和各股东的工商营业执照)

6.营业场所证明

7.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材料

8.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二、申请行政区域为省级或全国范围的

1.申请单位向省局的申请报告

2.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身份证件

5.股东结构图(事业单位不提供)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7.主要管理制度

8.书面告知承诺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事业单位不提供)

1.拟申请服务区为设区的市级以下行政区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初审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2.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审批时限: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广电总局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8.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办发〔2023〕5号

一、单位申请应当具备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二、个人申请应当具备条件: 

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

一、单位申请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1.申请报告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4.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工作制度

5.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单位申请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

三、个人申请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1.申请报告

2.所在单位同意证明

3.县级初审意见

4.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

1.单位申请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省级)在线提交或广电审批窗口交件;

2.单位申请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市(州)级}在线提交或广电审批窗口交件;

3.个人申请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县级)在线提交或广电审批窗口交件。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特珠环节时间)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

0851-86987111;

市、县级审批件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布的投诉电话投诉。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19.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3.国办发〔2023〕5号

1.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6.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7.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8.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应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应达到B级(含)以上等次。

一、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首次注册

1.注册申请表

2.二寸证件照

3.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4.学历证书

5.有效身份证明

二、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延续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三、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变更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四、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人事处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通过专用网络报国家广电总局办理注册手续。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专用网络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国家广电总局信访办电话:010-86093956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20.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播音审批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63号)

3.国办发〔2023〕5号

申报主体为广播电台、电视台

1.请示(应包括节目制作方案、内容、播出日期和播出时段等基本信息、并充分说明使用方言播音的理由)

2.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使用方言播音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宣传管理处审批,电话:0851-85982640)。

自正式受理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通过的,给予书面批复

省广播电视局监督投诉电话:0851-85556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