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市)文综罚字〔2021〕012号
当事人: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5535400X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罗达勇
住所(住址等):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1月03日14时08分至2021年11月03日14时45分,六盘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陈贵平(24030021010)、杨彬(240300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冶金北路17号的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群工作部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分公司签订了《印刷协议》,委托印刷《首钢水城钢铁》及季度合订本,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部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分公司签订了《印刷协议》,委托印刷《水钢科技》等,六盘水市钟山区振华印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买卖包括《首钢水城钢铁》报、《医院报》等。发现六盘水市钟山区振华印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9张(2021年1月至9月)。发现创业分公司印刷厂承印台账1份,记录2021年承印登记的《首钢水城钢铁》报、《水钢科技》。对以上所有证据进行了复印,现场负责人杨继承进行了签字确认。现场负责人杨继承全程参与检查。本次检查于2021年11月3日14时45分结束。
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六盘水市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于2021年1月委托当事人印刷《首钢水钢总医院》内部资料,但未与当事人签订《印刷委托协议书》。当事人接受委托后,又将《首钢水钢总医院》委托给六盘水市钟山区振华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共计印刷9期,每期1000份。当事人接受委托后,未按规定验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无法提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复印件,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六市)文综检(勘)字〔2021〕03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印刷协议》2份。4、《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5、创业分公司印刷厂承印台账1份。6、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7、现场检查照片2张。8、《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9、杨继承身份证复印件。10、总医院《水钢医院报》明细1份。11、委托书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六盘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