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以案释法: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发布时间: 2025-07-21 10:13 字体:[]

一、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出版物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案件主办人姓名单位及职务:刘邦虎,六枝特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王明正,六枝特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报送人及联系方式:刘邦虎,17785869610

二、案例正文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案情简介:2024年07月17日15时20分至2024年07月17日15时55分,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王明正、刘邦虎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六枝特区美晨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暂扣其销售的图书《隐藏的图画》15本;2.责令当事人随时保持电话畅通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案件调查。

办理裁判结果:2024年07月26日,我局对六枝特区潮品百货经营部下达(六枝)文综罚字〔2024〕F-000028号,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隐藏的图画》15本。

相关法律条文: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行为,将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还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说法:此案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对六枝特区美晨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仅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文体用品、儿童玩具批发兼营等,营业场所提供不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确卖有图书。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之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并开展调查工作。

从违法角度来看:当事人确已涉嫌未经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出版物销售工作,且其店内尚未销售出版物存量较大,并且已经销售小部分图书。其在未经获得许可情况下,销售出版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经立案调查询问后,该场所经营者表明其认为该类型出版物为文体用品或者玩具范围,并不知晓销售出版物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主要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兼营等。且因市场环境较差,其进销该类型出版物只是为搭配文体用品、儿童玩具等商品开展零售业务。

鉴于当事人对出版物认定上出现事实上的错误,也并不了解出版物属需获得特种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特定物品,其出版物只销售一小部分且金额较小,其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经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清晰后,决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2020版)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从执法角度来看:我单位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中所赋予的监督管理权,同时也是其义务。当事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出版销售行为,确已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版)第三十一条规定。此类行为性质上属于无证经营,要对其进行处罚,以体现执法强制性和纠错性。但在具体案件调查过程中,其配合程度较高,认错态度良好,且实际客观上并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已造成事实错误积极承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执法具有力、也有温度的理念,我局执法人员决定对其进行较轻处罚。

总的来看,其性质上属于打击“无证经营”,一是利于保障和维护我省、我市出版物相关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我市旅游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权威性,有利于维护、规范和营造我省、我市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二是有利于强化警示作用。我省、我市有意进入出版物市场的经营者,在开展销售出版物经营业务时,要积极对接政务部门,做好咨询和证照办理审批工作,以健全的资质许可开展相关许可经营行为。三是加强出版物市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为维护和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其出版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升其法律意识,强化其对不良书籍辨识能力,共同营造绿色、健康的出版物市场环境。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