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以案释法:水城区麦柒文创店(王希迪)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发布时间: 2025-08-25 10:01 字体:[]

一、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普通程序

案例报送单位:六盘水市文化执法支队水城大队

案件主办人姓名单位及职务:周遵能,六盘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城大队队员

报送人及联系方式:周遵能,15599597009

水城区麦柒文创店(王希迪)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对位于水城区校园周边的水城区麦柒文创店(王希迪)(下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店内销售书籍,共计27本。以上图书未标明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无版权页,无出版社,属于盗版书籍。无标价,经询问售价1元一本,非法经营额为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办理(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水城区某文创店给予1、警告;2、罚款:壹佰元整(100元);3、没收非法财物:27本书籍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评析:

本案案发在校园周边,本案采用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对校园周边小商小贩既有力震慑也增加了宣传效果,对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起到了很大作用,对推动校园周边“扫黄打非”工作效果明显。

2025年8月25日